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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被抢注为粽子商标    

“屈原”被抢注为粽子商标

  提起端午,人们最先想到的是屈原。那有没有屈原牌的粽子呢?其实,屈原真的已经被注册为粽子的品牌
  


  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事件很多,“岳飞”被注册在汽车照明设备商品上;“鲁班”被注册在油漆、木工机械商品上;“黄道婆”被注册在棉线、棉布等商品上;“秦始皇”被注册在贵重金属、服装商品上;“唐伯虎”被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貂蝉”被注册在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上;孔子、老子等也均被注册在一些商品上。等等等等,这不,“屈原”也被注册在粽子商品上。
  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于商标局审查,使用他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时,只要不涉及历史伟人、国家领袖,不至于发生政治影响或伤害公众感情,商标局不应驳回注册申请,而应交给在先权利人自主决定。那么姓名权是私权,历史名人的私权又有谁来维护呢?端午节纪念屈原已经成为中国人,乃至全球华人,甚至亚洲很多国家(如韩国等)的一个重要节日。
  如果“屈原”商标私有化,那么是什么影响呢?合理吗?
  新《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七款、第八款有如下规定: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屈原商标虽然在“粽子”等商品上取得商标权,但也阻碍不了中国粽子产品包装、宣传上使用“屈原”的信息。诸位肯定都见过此种情况。因为“屈原”在端午文化和粽子文化中,是一个国家、一个名族的象征图腾,不应该被一家企业独占。
  笔者认为,商标局有关部门应该撤销此类商标的注册。还“屈原”给全国人民。
  至于为什么企业可以取的商标权?这和目前中国的商标审查制度等有关系。新《商标法》对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并没有规定说历史名人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仅仅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中国商标“注册在先”的基本原则下,企业注册商标时,并没有对社会公序良俗有碍,也就可以理解商标局为什么核准其注册。
  商标在中国,连续十来年高速发展,年商标新申请量达到多万件,商标的审查也任重道远。但笔者要说,有一些商标虽然没有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也没有有碍社会公序良俗,但特殊情况下,应该特殊对待。诸多历史名人的商标被抢注,合法但不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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