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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此后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现行商标法一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

  2012年12月、2013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其间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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