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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广泛禁止”与“全面禁止”之争    

烟草广告:“广泛禁止”与“全面禁止”之争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烟草学会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广泛禁止烟草广告符合实际,建议保持目前相关条款表述不变。这与此前控烟专家“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要求针锋相对。
  
  针对烟草专家抛出的“广泛禁止烟草广告”的理由,控烟专家一一进行了驳斥。
  
  ■烟草专家:随意增加义务有损国家利益
  
  ■控烟人士:“全面禁止”是原有之义
  
  烟草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遵循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广泛禁止”立场,符合我国履行《公约》所承担义务的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随意增加我国承担的义务,将有损国家利益。
  
  对此,民间控烟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指出,“广泛禁止”立场并不成立。她表示,《公约》本身就是要求“全面禁止”。之所以出现“全面”与“广泛”之争,源于《公约》在翻译成中文的过程中,被烟草业代表“动过手脚”。
  
  “这不是主观臆断,我们有真凭实据。”吴宜群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课题组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案及对中国烟草影响对策研究》(下称《双对》)一书中,多处提及烟草业代表对《公约》中译本施加影响并获得采纳。
  
  例如,该书正文第8页写道:2003年3月,《公约》通过后,我国政府代表团承担了《公约》中文文本的审校工作,《双对》课题组所属资料翻译组组长赵百东博士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代表参与了全部审校过程,建议将英文文本中的“should”和“comprehensive”的中文对应词为“宜”和“广泛”,该建议被我国政府代表团采纳。
  
  “对‘should’和‘comprehensive’的翻译,我们当时是有异议的。”参与《公约》中译本翻译的协和医科大学杨功焕说,“最终我们做出了让步,理由是《公约》中译本第13条已写明:每一缔约方在《公约》生效后的5年内,应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既然用了‘所有’一词,就应该囊括全部烟草广告。”杨功焕说,《公约》原本就要求禁止所有烟草广告,此次将其写入广告法,就是履约的具体措施。所以,修改为“全面禁止”并未增加我国承担的义务,更谈不上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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