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火爆的,除了《爸爸去哪儿》,还有一款名不见经传的产品“爱碧丽”。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有某林姓明星的参与。后者更深得该明星青睐,为其代言,鼓吹美容效果。可食药监管部门近日却回应,称“爱碧丽”只是普通食品,不应宣传美容功效。
令人疑惑的是,这款产品为何在作出不当宣传举动后,迟迟未因“虚假宣传”的问题遭到监管部门查处,相关明星也似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仔细分析,“爱碧丽”能够“全身而退”,是因为“钻了空子”,采用了非传统的方式来营销,即通过微博上“大V”的推荐来推广产品,数以万计的粉丝随之转发,令产品人气飙升。一些粉丝甚至投重金大量购买。
根据上世纪90年代的《广告法》,当时的制定者压根没有微博等自媒体的概念,因此时至今日,这样的营销平台还不能算法律定义上的广告发布主体。既然发微博的不能算作发广告的,那又如何指责这种“广告”是违法的呢?何况,这些“广告”基本都穿着心得体验、经验交流等等“马甲”,算不算虚假宣传?很难界定。
公众人物通过社交网络发布些生活感悟,与粉丝进行些互动,无可厚非;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行为显然“言不由衷”,充满铜臭。如国内某知名电视台的多位主持人以连番轰炸之势为一款祛痘产品做微博推广,分享使用效果;另一位参加《爸爸去哪儿》的男明星则在微博上晒出“生活感悟”,感慨用了某面膜,一把年纪的人也可以细皮嫩肉。业内人士透露,但凡有点影响力的明星,发送单条微博都要在20万元左右,且基本不用签直接的广告或委托代言合同。很少有明星能拒绝这样“一字千金”又无需负责的诱惑。
说它违法,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说它不违法,却又明显诱导了消费者。面对这种社会化媒体的营销“边界”,笔者认为,需要从立法上去完善,同时更需要依靠道德和社会舆论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