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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云:狮峰牌龙井商标侵权案 尘埃远未落定     

胡晓云:狮峰牌龙井商标侵权案 尘埃远未落定



  事件回顾: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浙江省茶叶集团、杭州狮峰茶叶公司),是杭州两大“茶叶巨头”,前者拥有狮峰牌龙井商标,后者拥有狮牌龙井商标,均为浙江省驰名商标。2013年,浙江省茶叶集团以自己持有狮峰牌商标为由,要求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停用“狮峰”两字,并赔偿其损失25万余元,但后者否认侵权,并当庭指责浙江省茶叶集团涉嫌虚假宣传。滨江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浙江省茶叶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杭州市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如今正是春茶上市季节,各地茶农都忙着采茶、制茶。想起狮峰牌龙井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的结果,思索良多。
  
  当时有媒体发出了标题为“龙井村狮峰山茶农们放心吧,自产自销的龙井茶,还能姓‘狮峰’”、“‘狮峰龙井’品牌之争尘埃落定 千户茶农松口气”、“杭州茶叶巨头商标之争尘埃落定,法院支持原产地保护”等新闻。



  阅读文字可见:媒体倾向不言自明;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大获全胜;浙江省茶叶集团以败诉告终。
  
  至此,浙江省茶叶集团诉杭州狮峰茶叶公司的狮峰牌商标侵权案似乎已尘埃落定。
  
  真的可以尘埃落定了吗?我认为,该侵权案尘埃远未落定。至少,我们应当再思考下列问题:



  一、相关职能部门的商标注册审理规范问题。
  
  1983年,明知民间已有约定俗称的“狮峰龙井”,为什么,相关职能部门依然批准了“狮峰”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排他性,而本次浙江省茶叶集团败诉的一个重要法律根据是“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院还表示,“狮峰”与龙井茶的联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他人有权正当使用,用于描述其茶叶商品的产地、来源,不宜由某一企业独占,否则将排除和限制正当的市场竞争。”



  二、商标权益的自我保护问题。
  
  在“狮峰”牌商标注册之后的数十年里,为什么浙江省茶叶集团至今没有在狮峰山上建立茶园基地?该企业与狮峰山的茶农之间是什么关系?购买与销售茶农的产品?为什么,该企业一直没有提出对“狮峰龙井”字样的包装设计的侵权诉讼?这令我想起有的企业认定的“假冒的越多,品牌的知名度会越高”的品牌建设与管理的观点。



  三、政策性指令与商标法的界限问题。
  
  西湖龙井茶历史上有“狮、龙、云、虎、梅”字号之分,但相关字号只是政策性归类,并没注册为商标,而“狮”后来又成了一个企业个体拥有的商标了,那么,“狮”牌狮峰龙井是否有将公共资源占为己有的嫌疑呢?



  四、媒体的舆论导向与案件事实的关系问题。
  

  该商标侵权案的起因,是浙江省茶叶集团诉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在包装上使用“狮峰”二字,误导消费者。为什么在案件判决结论解释和媒体报道中,被告方换成了“千户茶农”?
  
  事实上,浙江省茶叶集团的诉讼对象是杭州狮峰茶叶公司,而后者,是以购买并销售狮峰山茶农生产的茶叶为主要营业内容的企业。在各个媒体报道中出现的情绪性标题,是因为法院提供的说辞中偷换了概念,还是媒体为了新闻的阅读率和舆论导向而故意在偷换概念?



  五、媒体从业者的相关知识素养问题。
  
  “狮峰龙井”只是一个产地概念,并没有注册任何形式的商标,也并未获得原产地保护标志,只是属于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畴内的主产区,但为什么,在某些报道的表述中,将“狮峰龙井”理解为品牌?而从产地概念与品牌论,西湖龙井是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狮峰龙井”、“梅坞龙井”只是西湖龙井这一品牌下不同产区产出的龙井茶的约定称谓。但在媒体的表述中,三者却被并列表述,并发出“狮峰山产的龙井茶,却不能叫狮峰龙井?”的疑问?




  六 、案件审理中的取证科学性问题。
  

  原告诉被告在包装设计上误导消费者,法院认为,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用以表明其销售茶叶的产地及品种来源,并无不当。法院同时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只征求专家、茶农茶商的意见。我的问题是,法院为什么没有征询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是否受到误导,应该谁说了算?



  七、案件结论的正面影响力问题。
  
  法院称,如果简单地以商标权应受到保护为由,而不允许当地茶农茶商,使用或是限制使用“狮峰”的字样和图标等,势必会对龙井茶产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正如法院所表达的,的确,保护茶农权益是必须的。
  
  但是,如果狮峰山的茶农们因为这次的胜利而依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商标权益及其保护意识,继续使用“狮峰龙井”却没有认识到“狮峰龙井”只是一个产区概念……那么,案件结论事实上对提高茶农的现代市场理念、现代品牌经营理念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或许,还会因为对“公共权益”、“原产地保护”、产区与商标的关系、证明商标与企业商标的母子品牌结构关系等方面的模糊不清,导致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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