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海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火锅店冒用“澳门豆捞”商标在团购网站中进行宣传。该局随即对该店进行网络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团购网站上的宣传中使用了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图案,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当事人由某于2013年10月30日注册了海阳市津禾丰豆捞食府,从事火锅店经营,当事人在拉手网、美团网、窝窝团网站团购宣传中,使用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图案。“澳门豆捞”由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注册,但海阳津禾丰豆捞食府没有停止使用“澳门豆捞”进行宣传。至被查获时,当事人自3月21日以来经营额共计41725元。海阳市工商局于2014年7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澳门豆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授权使用的证明,当事人提供不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称从未许可或授权当事人使用该商标。
海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