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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神商标纠纷案终审宣判    

六神商标纠纷案终审宣判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六神”系列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浙江嘉善县某副食品商店店主严某立即停止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第1116603号、第1062398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处严某赔偿上海家化损失8500元。
  
  
  上海家化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三类化妆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和2017年10月6日。上海家化的“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市场上假冒“六神”商标商品的现象频发,导致上海家化的商誉受到严重损害。
  
  
  2013年3月21日,上海家化在严某经营的商店内,以16.5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六神”标识的95毫升花露水3瓶,并现场取得收款收据1张。上海家化的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花露水进行鉴别,发现严某所销售的花露水为假冒产品。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严某的行为侵犯了上海家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上海家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上海家化诉请判令严某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上海家化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在当地知名报刊上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被控侵权的花露水标贴均使用了与上海家化“六神”注册商标字体完全相同的标识。被控侵权的花露水与正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正品标贴上字体清晰,被控侵权产品标贴上字体不是很均匀、不够清楚,防伪标识上没有“六神”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家化是第1116603号、第1062398号“六神”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而严某并未向法院提供涉案花露水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的证据,故严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上海家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严某赔偿上海家化经济损失85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海家化负担220元,严某负担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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