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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通报四起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四川工商通报四起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5)日,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涉及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傍名牌侵犯商标绵阳查获“假合川桃片”
  2013年12月26日,绵阳工商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绵阳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永利达”牌合川桃片的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合川桃片”字样。经查:当事人从2011年1月起,在“永利达”牌桃片系列产品的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合川桃片”字样,共计生产销售标注“合川桃片”字样桃片系列产品11582件,经营额总计58.42万元。2014年1月,绵阳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标有合川桃片字样的包装、商品并处罚款。
  工商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合川桃片”并非桃片类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代称,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重庆市合川区桃片管理协会依法享有“合川桃片”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非重庆市合川区桃片管理协会成员,无权使用“合川桃片”商标。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的影响和销量,将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合川桃片”作为产品通用名称标注在自己生产的桃片外包装显著位置,并配上“重庆特产百年风味”等字样。虽然当事人在产品上也同时标注了自己的“飞利达”牌注册商标和厂名厂址,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标准,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和来源产生混淆,足以误导公众,是属于典型的“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典型案例二:乐山查获网络交易侵权“竹叶青”案件
  2013年,乐山市工商局成功查办一起利用网络商品交易侵犯“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刘某某擅自利用茶叶加工工具,对从市场上采购的散装绿茶和茉莉花茶再次进行加工、包装,并加贴含有“竹叶青”、“飘雪”和“碧潭飘雪”字样的标识,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其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36万余元。工商机关没收并销毁1123张含“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字样标识,368个含有“碧潭飘雪”字样铝箔包装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工商点评:该案是典型的通过网络交易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案件,当事人通过采购散装绿茶和茉莉花茶进行加工、包装,加贴含有“竹叶青”、“飘雪”和“碧潭飘雪”字样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是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正规产品,其核心实质是利用广大公众购买便捷、价格相对较低的同类产品的心态,借用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销售侵权假冒产品,以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网络交易中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是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无法从商品本身实体上进行有效辨别,给了不良商家以可乘之机。建议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时,需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厂家出具的销售许可合同,同时注意所购买食品的外包装是否与市场上一致,价格是否适当,如出现外包装与市面上所见不一致或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价价格的,请谨慎购买。
  典型案例三:成都某食品公司假冒著名商标侵权
  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哈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的许可下,擅自设计带有“哈歌”字样的包装袋样本,并委托成都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生产带有“哈歌”字样的包装袋和牛肉干产品,随后自行进行销售。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6.7万余元,四川省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点评:该案带有“哈歌”字样的牛肉干产品的包装装潢在样式、结构组合、色彩搭配等方面和权利人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相似,其核心实质是通过对与权利人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哈哥”读音相同、文字近似的“哈歌”字号的突出使用,借用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和权利人具有某种联系,或者是权利人的系列产品,以达到扩大其销售的目的。这类案件是典型的商标近似侵权案件,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对商品的外包装、注册商标字样、生产企业以及同类商品市场价位进行仔细甄别,以免购买到侵权假冒产品。
  典型案例四: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具有治病功能
  2013年11月份,某电视台卫视频道用健康栏目专家讲座、与现场观众交流互动等形式发布“纳豆”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称“中华医学会王志今说有一种叫纳豆激酶的物质,用在心脑血管的治疗和防复发的领域上,起到了惊人的效果;患者称自己爱人经常感觉胸闷气短呼吸困难,有时还会出现心绞痛,三年前被诊断为冠心病,天天服用纳豆激酶,没想到越用越好,心脏不适消失了,头晕胸闷减轻了,血压也稳定了”。该电视台发布的“纳豆激酶”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四川省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了查处。
  工商点评:上述广告中的“纳豆激酶”,经在国家食药总局网站上查询为保健食品,批文为“国食健字G140480”,生产厂家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健功能为“抗氧化,增强免疫力”。发布的广告内容却宣传“纳豆激酶”能治疗冠心病、心脏病以及高血压等疾病,只有药品才能治疗疾病,“纳豆激酶”只能增强免疫力,广告使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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