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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奶粉商标示不清 法院驳回诉请惩戒傲慢被告    

状告奶粉商标示不清 法院驳回诉请惩戒傲慢被告

  近日,一名较真的消费者在某大型超市购买奶粉后发现,某知名品牌婴儿奶粉包装的配料表上,未注明产品里所含的是何种成分的双歧杆菌,他认为奶粉公司的经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欺诈消费者,将这家超市和奶粉公司告了,索赔所购奶粉钱,且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日前,北塘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消费投诉:

  双歧杆菌种类标示不明惹纷争

  3月13日,付某在北塘区一家大型超市买了10罐由上海某奶粉服务公司经销的一款1段乳蛋白部分水解婴儿配方奶粉,共花费3260元。超市开具了发票。

  付某仔细观察奶粉罐上的标示,发现配料标示中写着“双歧杆菌(出厂时不少于100万CFU/g)”。他认为,根据我 国卫 办监 督发【2010】65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这个奶粉包装没有注明是何种双歧杆菌,所以这些奶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付某自称所购的10罐奶粉给女儿吃光了,导致他和家人对孩子的健康忧心忡忡。付某跟这家超市交涉,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申诉。4月15日,北塘分局以被诉方不接受调解为由终止了调解。

  峰回路转:

  两份“监督函”横空出世

  就在双方闹僵的期间,有关部门的两份监督函横空出世,给事件带来戏剧化的转折。5月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向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出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该函指出,如果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那么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商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5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又向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出了《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识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上面写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之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第一份“监督函”让付某吃了定心丸,但第二份“监督函”让他高兴不起来了。付某在和超市交涉时,以文件尚未公布、超市和奶粉公司仍须承担销售不合法食品的后果。在向工商部门申诉时,他提出仅需超市退还购物款的调解方案仍遭拒绝。气愤之下,他将超市、奶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3260元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计32600元。

  法官说法:

  对傲慢的被告小惩大诫

  法院审理过程中,超市辩称出售的奶粉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质疑付某是“职业打假人”,不是适合的消费者主体。奶粉公司辩称,奶粉手续是齐全的,尽管产品的配料表上确实存在内容缺失,但是有关部门的发函已说了这种类型的标识可以使用到2014年1月1日前,所以他们不属于违规经销。

  法院审理认为,据现有文件规定内容,超市和奶粉公司所销售的奶粉符合要求,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承办法官高鑫调查发现,用于食品添加的双歧杆菌有七种,在婴幼儿奶粉中也有“动物”与“乳”两种,奶粉罐标示确实有瑕疵,消费者确实应该享有知情权。在双方交涉时,“监督函”并未公布,被告方应清楚自身标示所存在的不规范瑕疵,但在整个争议过程中没有半点自省,对消费者的权利、对经销商品存在的瑕疵持冷漠、消极甚至对抗的态度。法院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请。因为被告的“傲慢”导致了案件诉讼,由被告方共同承担诉讼费,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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