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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5商家所卖电水壶被告侵权 原是供货商出问题    

新疆15商家所卖电水壶被告侵权 原是供货商出问题

 

  新疆15家小家电零售商突然被告所售“小天鹅”电热水壶侵权,这让15商家纳了闷,原来是他们进货的同一经销商进货渠道有“猫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由销售侵权商品引发的商标侵权案。新疆15家小家电零售商因销售假冒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商品,被“小天鹅”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被诉至公堂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货源出问题 供货商主动担全责

  2012年8月,小天鹅公司发现吉木萨尔县某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商品,随即购买了一台,并向吉木萨尔县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零售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未经小天鹅公司授权而假冒标注“小天鹅”文字及图文商标的电热水壶的行为,构成了对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对小天鹅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000元。小天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除吉木萨尔县零售商外,另有14家零售商也被小天鹅因商标侵权起诉,而这些商家都是从供货商肖某处进货。

  供货商肖某的律师表示,肖某已去找过进货的商家,对方早已不知去向。这些零售商持有的进货凭证都没有盖章,只有简易的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如果肖某不认账,这些损失也只能由他们自行承担。但因考虑到客户的长期合作,肖某主动承担了此次的全部赔偿责任。

  “小经营户因缺乏知识产权知识、欠缺诉讼经验,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我们多次和小天鹅公司做释法明理工作,他们最终同意将赔偿数额减去一半。就在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小天鹅公司表示已经与肖某达成协议,肖某自愿承担所有赔偿款,不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也就是说15家零售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承办该起案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易湘虎说。

  零售商规避风险意识淡薄

  记者走访乌鲁木齐市小商品贸易城调查发现,多数供货商向零售商提供的发货单只是一张简易的收据,有些甚至没有店名、店址,连商品的名称都被简单地用“水壶x15”、“电磁炉x20”等字样标注,一旦发生问题,将很难维权。而多数零售商只注重销售利益,商标权意识却普遍淡薄,所售商品是否侵权,全进货经销商是否诚信。

  据了解,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如果小商户确实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到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只要能提供发票、单据等证明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在面对此类诉讼时只需停止销售,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少商户提到进货时批发商大多拒绝出具发票,能获得盖有公章的收据都不容易。

  “把规避风险的希望寄托在经销商的诚信度上,这是不理智的,还是需要依消费者保护组织、政府、诚信商户来共同维权消费者的事前知情权,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感受到市场的诚信,共建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从而打造一个诚信互信的社会。”易湘虎说。

  “小天鹅”商标

  据了解,国家驰名商标“小天鹅”公司于2000年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热水器,电炊具,电炉灶,微波炉,煤气灶,电热水壶”等10种商品上注册了第1354360号、第1354340号“小天鹅”的文图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起续展至2020年1月13日。

  小天鹅公司从未许可任何单位在“热水器,电炊具,电炉灶,微波炉,煤气灶,电热水壶”等产品上使用“小天鹅”文字及图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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