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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成功阻击“拜耳康欣”    

“拜耳”成功阻击“拜耳康欣”

  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和医用制剂等商品上的“拜耳康欣”商标与核定使用在医用药物和医用制剂等商品上的“拜耳”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2004年3月,河北天成药业有限公司(2010年3月变更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成药业)提出第3989493号“拜耳康欣”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

  在法定期限内,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拜耳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拜耳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拜耳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两件“拜耳”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拜耳公司据以引证的两件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其商标及商号构成近似,易产生不良影响。

  记者了解到,引证商标一为第549166号“拜耳”商标,由拜耳公司于1990年4月申请注册,于1991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等。引证商标二为第1337768号“拜耳”商标,由拜耳公司于1998年5月申请注册,于1999年11月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兽医用制剂、净化剂等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指定使用或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拜耳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后,商评委及天成药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成药业及商评委均诉称,被异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记者了解到,拜耳公司成立于1863年,该公司“阿司匹林”商标为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知名度最高的药品品牌。而天成药业始建于1970年,2010年12月天成药业“应天成”商标被评为河北省著名商标。一家是世界500强企业,一家是连续多年荣获河北省“三优”企业,在这场商标博弈中谁又能笑到最后呢?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制剂、医用药物等商品上,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两引证商标由“拜耳”文字组成,被异议商标由“拜耳康欣”文字构成,被异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中的“拜耳”发音相同、文字近似、且均无含义,而且两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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