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人大会常务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该部地方性法规在严惩虚假广告、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并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发布的,由广告主在发布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条例》的规定,目前由外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浙江省范围内发布的,需事先报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根据《条例》赋予的新职责,为保证对外省保健食品广告备案工作的按时启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有关工作程序,并着手开展外省保健食品广告备案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