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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常用政策问答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常用政策问答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6月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政务公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进一步增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透明度,畅通群众知情渠道,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熟悉了解《办法》规定的内容,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该政府规章条文,以政策问答的形式,将《办法》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摘录,并予刊发。

  1.《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哪些区域?

  答 该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2.《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所称户外广告设置主要包括哪些行为?

  答 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3.我市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如何分工?

  答 市、区政府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4.哪些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 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5.哪些区域、位置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答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6.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怎样的制度?

  答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使用期限15日内的属于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8.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9.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哪些情况核定?

  答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10.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怎样做?

  答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11.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怎样的要求进行设置?

  答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12.发布公益广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13.户外广告设施维护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拆除。

  14.哪些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中,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15.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责令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16.对违反《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罚?

  答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未按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7.违反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答 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等情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期满未延续,逾期未拆除的。

  18.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将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 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 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0.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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