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履行国家、社会义务,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里所指的社会活动包括:
①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②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③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⑤《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