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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诉深圳清华兴侵权 双方庭后调解    

清华大学诉深圳清华兴侵权 双方庭后调解

  因接到市民投诉而得知自己商标在深圳被侵权使用,清华大学将深圳市清华兴文化培训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清华兴”)及其海岸明珠分部告上法庭,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要求对方赔偿其50万元。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清华大学索赔50万元双方同意调解。。

  原告方称,“清华”已经约定俗成地被认为是清华大学的简称,1998年11月21日,原告的“清华”服务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目前,涉案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深圳清华兴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主要从事书法、美术、器乐培训等。2013年5月,原告发现,深圳清华兴在进行中小学生培训宣传中,自称“清华培训”、“深圳清华培训”,还在其经营场所多处显著位置擅自使用“清华”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与“清华”字样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服务商并以同种名称体现在其场所,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原告认为,因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对象多为广大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消费群体涉及面较广,已对原告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案件中涉及的分部地址原先为清华大学在深圳设立的某培训班,由于该培训班经营不善后被公司接手,原先使用的校徽等并未做处理,并非被告自己主观设置的。此外,悬挂清华大学的校徽也是对清华大学的崇拜,对参加培训的学生也起到激励的作用。

  在赔偿金额方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50万元,被告则认为数额过高。被告辩称,此前清华大学诉“清华早读”一案被社会高度关注,尽管最后法院判决“清华早读”停止侵权行为,但也驳回了清华大学要求的30万元的赔偿诉求,且“清华早读”当时处于盈利状态,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法院不应支持清华的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最后,合议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清华大学有调解意向,但需要被告提出调解方案,经学校商讨后才能决定。被告则提出愿意调解,将在庭后提出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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