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吴某、郑某未经授权,非法制造多种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编织袋4万余件用于出售。近日,吴、郑两人分别被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并分别被处罚金12万元和10万元。
据悉,2011年3月至11月间,吴某、郑某未经腻子粉(油胶泥)商标标识“立峰”、“景鹤”、“东洋大师”、“红双喜”品牌的商标所有人授权,提供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图案,委托浙江省晨光集团有限公司彩印车间主管潘某印制在编织袋上,发往霞浦县松城街道葫芦门移民新村吴、郑的编织袋封口加工厂,组织周边村民加工封口后转售他人。吴、郑共计非法制造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图案编织袋42956件出售,非法经营额达29300元。另悉,吴某在1999年4月27日还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