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侵害厂家和消费者权益被判刑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圣象”商标专用权,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着很高声望。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伙同他人加工生产标有“圣象”注册商标标识的地板,并化名“王梦”通过电话联系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地板销售给山东某经销商“盛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8164元。被告人王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丹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法官点评: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故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了牟利心存侥幸,王某后悔莫及,合法生产、诚实经营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