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施和推行,驰名商标异化的现象也日益严重。所谓驰名商标异化,指的是随着驰名商标司法和行政认定的增多及不当宣传,驰名商标本身渐渐被“神化”为商标家族中的“贵族”,成为企业追逐的一种荣誉和象征,成了利益主体不当竞争的工具,也成了地方政府谋求政绩的一种途径,以广告宣传的噱头形成消费误导。
驰名商标异化的根本动力在政绩冲动和逐利需求,并导致认证行为本身的变异,造成大量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现象发生。从这一点来说,遏制“驰名商标”广告宣传贵在规范驰名商标的认证行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因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应作出明确规定,使商标的认证更加透明、公平和公正,堵死暗箱操作和利益寻租的空间,遏制地方政绩和商业冲动,使其真正回归于商标保护的本质,才能避免异化的升级。
除此之外,还应在广告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多管齐下。同时,还应防止更换“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其他概念进行炒作和宣传的行为,使“驰名商标”异化得到根本性转变,以此实现源头管控,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