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频道

谈报刊转载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谈报刊转载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为什么无论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还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不能有效解决作者获酬难的问题呢?表面看,缘于收缴难和返还难两大难题,但在两大难题的背后,却是立法上的严重缺陷和漏洞。

  作者获酬难现状折射立法缺陷和漏洞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允许转载作品“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洞开了侵犯作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大门,也成为转载者逃避支付稿酬义务的作弊工具。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属于作者永久享有的两种著作权人身权。为此,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却不但规定报刊可以转载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还可以对其进行摘编或以文摘资料刊登。如果以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的规定来衡量第三十二条这一规定,显然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转载的解释是,“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而对摘编与文摘的含义,司法解释中未予以明确,但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摘编的定义是“摘录下来加以编辑”,文摘的定义是“对于文章、著作所作的扼要摘述或指选取的文章片段”。由此可知,转载属于全文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不涉及对作品的修改;而摘编与文摘,无论是“摘录下来加以编辑”,还是将作品“扼要摘述”或者选取“文章片段”,都必然要涉及对作品内容的改动。这种改动,无论是摘录“片段”加以组合,还是将其浓缩成“扼要摘述”以保留原意,都是要舍去其中一部分内容、情节、论述过程。

  摘编成为不付报酬的最佳理由

  不少报刊正是利用著作权立法上的这种缺陷和漏洞,借口摘编,肆意肢解作品,千方百计地制造不付或少付作者报酬的理由。常见的手法有三种:

  一是把转载的作品摘要为新闻、要闻、珍闻、奇闻等刊登,并一律按时事新闻处理,只注明出处,不署作者姓名,为的是借口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不付作者稿酬。这种手法,在眼下各类文摘报的版面上随处可见。二是把转载的作品肢解成几块,借口篇幅短小不付稿酬。三是大幅删减压缩作品的字数,这样既可取其精华,达到少付稿酬的目的,又可增加刊物的信息量。

  这三种手法,都是通过摘编的方式压缩作品的篇幅和字数,虽然保留了作品的主要内容,但非主要的内容还是被删掉了,这显然违反《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是此类纠纷闹到法院,有的法院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发,常会判决不侵权。也有的法院从《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出发,则会作出相反的判决。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状况,其根源就在于几条法律规定的不相一致,从而使得法院在维护作品摘编制度与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者之间,陷入一种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

  报刊出版者在转载摘编时,除了采取前述的三种手法以达到不付或少付作品稿酬的目的外,还有一种常用的手法是,改变作品标题以吸引读者眼球,同时,这样做还起到了障眼法的作用,使作者及其周围的人不能轻易发现,由此也导致了收缴的稿酬返还作者难。比如陈飞诉《山西商报》一案,该报把陈飞《“送温暖”要考虑“保暖期”》的原文通过添加小标题,变成了两篇各自独立的短文,又在前一篇“让‘温暖’持续”的末尾署名王蓉。如此一来,如果只看题目,即使是陈飞本人,也难以看出这是自己的作品。而假定《山西商报》当时将两篇改了名称的作品的稿酬全部上缴版权代理机构,别说署名王蓉的一篇不能返还给作者,就是仍然署名陈飞的那后一篇,由于标题已经改变,版权代理机构也不能把稿费返还给陈飞。

  需要指出的是,报刊在转载时之所以不注明原作品名称,根源还在于立法上的缺陷。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就没有必须指明原作品名称的要求。因此,尽管报刊在转载时随意改变作品标题,却无需注明原作品名称,就是在付作者稿酬时,由于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始就沿用至今的《报刊转载作品付酬表》里,压根儿就没有设计“原作品名称”的栏目。

  修正立法缺陷是完善报刊转载制度的关键

  我国的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一项与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有悖、又是世界各国不多见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内刊物的作品,而不适用于外国作品。因此,这项制度的施行,原本就使国内作者权利的受保护水平低于外国作者。再加上先天的设计缺陷,导致在实际运行中,不但作者的许可权受到限制,而且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也都受到侵害。当然,这项制度也有值得肯定之处——能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如果能保留转载,取消摘编,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配套的监管措施,是有希望发挥其预期的制度功能的。

  (注:本文提及的著作权法条目序号,均按2010年修订前的序号)

 

 

编辑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联系方式:020-38814986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