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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像奖评审方式    

金像奖评审方式

一﹑評審標準:

時報評審團,由籌備委員會經過兩階段投票產生,所選出之評審委員,來自各自不同領域,各具專業,且獲得多數籌備委員肯定推薦,時報獎鼓勵評審團,以評審主觀的判斷作為標準,經由多次評分及多數決形成客觀結果

二、評審規則:

  1. 評審辦法及規定經籌備委員決議後,明列於簡章中,評審需根據明文規定進行評分,但簡章中未盡事宜,得由評審提議隨時表決之。
  2. 評審經投票後認定必須從缺之獎項,得以從缺,唯本鼓勵原則,所有類項金獎從缺以30%為上限。
  3. 所有議案經提出,需一人以上附議甫進行投票,投票需過半數,始通過提案。
  4. 所有參賽作品均不拆開、合併或移動項目。
  5. 評審如認為作品有抄襲之嫌,請提出事實說明,經半數委員認為抄襲之作,則取消其參賽資格。
  6. 評審時如遇參賽作品之資格或報名項目與規定不合者,由評審團以投票方式決議之。
  7. 除以上規定條件外,如遇其它可能影響評審客觀計分者,得由評審提出後,由主委隨時召開會議決定之。

三﹑評審辦法

    1. 初審
      • 評審對參賽作品進行初選,凡達入圍標準打「○」,反之打「X」。
      • 以每項參加件數之前40%為入圍,每項最少六件。
      • 選出初審入圍作品,進入複審
    2. 複審
      • 評審給予75至90分之評分,加上初審之得分,以複審分數佔70%,初審分數佔30%,合計得分。
      • 每項取前六名進入決審,進入者即具佳作資格。
      • 評審如認為名單外之作品仍有資格進入決審,經提議附議討論後,投票超過半數則併入名單。
    3. 決審
      • 評審針對複審結果排名,提出心目中的金獎並陳述觀點。
      • 充分討論後,進行決審計分,計分後排名選出各項金銀銅佳作。
      • 與作品相關之評審可參與討論,但需迴避給分。
    4. 總決審
      • 評審針對平面及電視類金獎作品,進行評選,評審可提出心目中的年度最大獎,並陳述觀點。
      • 評審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過半數則當選,如未過半數,則淘汰最低票者,再進行投票,直到選出二項年度最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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