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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微博大号”有偿推广须明示    

国家工商总局:“微博大号”有偿推广须明示

  网络零售的飞速发展,让监管法规也实现了加速更迭。昨日晚间,国家工商总局宣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审议,于3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前身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与三年半前的规则相比,新《办法》改动颇多,其中,有偿微博推广需明确、电商平台内销售的自营和第三方商品需进行显著区分等内容均为首次提出。
  
  《办法》第三十七条提到,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有电商企业人士认为,这不仅会对网络零售主体的推广产生影响,降低用户的信任度,同时也是对“微博大号”经营的严重打击。“电商企业用微博、微信发布‘段子’类软广告进行推广,已经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手段,不仅内容幽默有趣,更容易让用户接受,企业的推广成本也很低。”该人士认为,一旦有偿微博推广性质强制披露,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目前,电商呈现出移动化、社交化特征,运用博客、微博、微信平台进行推广愈发受到电商企业和网店店主重视。不过记者注意到,《办法》并未对该项条款设定惩罚措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解释到,对博客等平台的有偿推广,一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因此《办法》不能超越法律对企业进行处罚,只能作为号召和倡议;另一方面,博客、微博推广是否为有偿服务难以界定,这也为处罚带来难度。
  
  《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到的“平台细分”也受到关注,其中提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该条款针对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等既有自营购销式B2C,又涉足开放平台业务的电商企业,网站需要对自营商品和平台商品进行主动区分。北京商报记者在某电商投诉平台中看到,大量消费者对B2C电商的投诉都以“开放平台商品,需与卖家沟通解决”结束,也有消费者表示,“购买时根本分不清二者的区别,网站也没有进行提示”。
  
  记者登录主流电商网站发现,京东在商品搜索页可选择“京东配送”或“第三方配送”,商品详情页也会显示卖家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所在地和联系电话。亚马逊中国也会提供卖家信息,并在商品搜索页中呈现共有几个卖家在销售此款商品。不过也有某大型电商负责人透露,有电商企业使用自建物流配送联营商品,用户端可以做到“无感”购买,但后台模式其实有自营和第三方之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网络交易需提供发票、消费者拥有七日无条件退货权、企业需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刷信誉”或恶意差评牟利等内容。不过,北京商报记者在该《办法》的处罚措施中发现,对经营者的处罚方式却显得略为宽松。如对于发生经营者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时处罚最高仅为3万元。有分析认为,过低的处罚金额或将难以制约电商企业的违规行为。不过邱宝昌解释说,工商等行政部门不同于执法机构,其最高处罚限额仅为3万元。“此《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多方面的号召,规范网络平台参与者的经营方式。”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重点新增内容
  ·要求经营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
  ·消费者有7日后悔权
  ·经营者需对消费者信息保密,
  不得发送促销信息
  ·不得攻击竞争对手网站
  ·平台经营者需明确区分自营
  和第三方经营
  ·不得删除差评等
  ·不得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
  ·有偿利用微博等宣传需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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