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世界各国禁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烟草广告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广告的发布范围也作了明确的禁止和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颁布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
二、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应标明商品名称、服务种类。
三、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四、与烟草经营者有关的广告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1、社会公益广告;
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5、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五、烟草广告中的忠告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