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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明年起实行    

医药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明年起实行

  11月8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请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2)国家药监局等五个部门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以下为发布会部分内容摘要。

  颜江瑛: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目的就是强化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其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良好的广告环境,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通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监督管理工作。

  信用等级的认定分为三级:
  1、守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广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
  2、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但尚不足认定为严重失信的。
  3、严重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达5次以上,广告中含有以下内容:
  (1) 任意更改经批准的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适应范围以及保健功能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2) 含有不科学地表述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
  (3) 违反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含有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者,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两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以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无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其信用等级将下调至严重失信等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认定发布广告失信等级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可将其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加强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
  对经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将严重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对其违法广告品种作为重点抽验对象,并对该品种的购销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发布广告中所标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大对其监督管理力度;必要时可对广告中所标示的有关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该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继续销售该产品的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录该企业的不良行为,并将该企业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等级。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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