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8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告,暂停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9个生产企业的10种药品在北京市的销售活动,并责令相关企业在媒体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上述9个生产企业的10种药品主要用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股骨头坏死、皮肤病等常见慢性病,在药品广告中存在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擅自篡改药品广告审批内容等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药品广告严重影响了群众在购买药品时的判断力,给群众合理、安全用药造成威胁。
根据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暂停这些广告所涉药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待相关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和版面按照相关要求发布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为保障监管到位,措施有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对市场巡查,对继续销售公告中所列药品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今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研究建立打击违法广告长效机制,确保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