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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日报社广告经营行为准则    

遂宁日报社广告经营行为准则

  遂宁日报社广告经营除了必须遵守广告监督管理法规和广告市场经营活动基本行为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承接具体广告业务时,应当考虑民族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广告受众的区别等社会因素,合理安排发布版面,依照各类广告的发布标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三、广告收费合理、公开,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四、不得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五、不得为禁止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广告服务。
  六、报社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广告经营者采用招标等特殊方式确定广告价格的,招标方案和办法应当合法、公正,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哄抬广告服务价格。
  七、在广告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广告代理人员在收取广告费时,必须提供正规广告发票,并按财务要求,办理结账手续。
  九、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经营观念,杜绝新闻形式的广告
  十、广告主刊发广告后,报社有义务向广告主提供不超过5份的广告样报。
  十一、在广告创意、设计、制作中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恰当的艺术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避免怪诞、离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广告创意。
  十二、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树立健康文明的女性形象,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十三、在广告创作中应当坚持创新与借鉴相结合,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广告创作经验,自觉抵制和反对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十四、为同类产品广告主同时或先后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应当保守各广告主的商业秘密,不得为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泄露广告主的商业秘密。
  十五、应当注重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商业广告创意设计中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导向,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
  十六、应当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与广告主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物质引诱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二)采用给予广告主经办人好处或竞相压价等手段争夺广告客户;
  (三)广告代理人员不得单方面无原则向广告主承诺刊发条件,更不能收受广告主的好处费。
  十七、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执行国家关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发挥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十八、广告发布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广告经营者正常客户代理业务,并强制该广告经营者必须通过与其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代理公司进行代理;
  (二)违背广告主的意愿搭售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对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强制要求客户预付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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