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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修改法律,现行广告法难管代言漏洞    

律师建议修改法律,现行广告法难管代言漏洞

  建议修改法律惩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北京律师刘晓原坦言明星代言,责任承担是空白。
  2006年的7月31日,北京年过六旬的老人王立堂因服用“藏秘排油茶”减肥失败,将代言人郭德纲告上了法庭。但是,对于这一案例,刘晓原在他的建议书中分析,王立堂老人是很难获胜的。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而没有将广告代言人包含其中。也就是说,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仍然是空白。
  但代理虚假广告活动有违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也违背了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这种情况的蔓延,1994年8月20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给在京的名人们发出了《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虽然有些名人给予了积极回应,但由于公开信只是劝诫性质的,没有任何法律保证。在高报酬的吸引下,名人们很快就忘了公开信的要求。
  “众所周知,明星的广告代言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刘晓原说,明星代言本身无可厚非,但同时应该明确,代言行为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风险性,明星既然从代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未对这种风险予以体现,从而使得大量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喜爱购买其代言的商品而上当受骗,但明星们却仍可毫无顾及的继续对商品做不实的宣传。
  刘晓原说:“如果不从法律上规范和调整名人的代言行为将违背法律的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法律修改,代言人应负连带责任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广告中的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同时规定,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用过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将会被处以重罚,好莱坞的一位明星就曾因此而被罚50万美元,且消费者也有权向代言人直接索赔。
  刘晓原提出,我国完全可以效仿欧美国家的做法,将明星代言也看作是一种“明示担保”,一旦代言商品发生问题,除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在刘晓原看来,名人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对产品进行宣传,就要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和基本的审查义务,“我们并不要求明星是所代言产品方面的专家,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但至少可以要求其审查商品生产者的产品批号、卫生许可证、广告批文等文书,并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在从事这种高回报、高利润的行为之前,要求明星代言人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下了解,知道自己宣传的产品国家是否有特殊的规定,哪些广告用词不被允许等,恐怕也都不是过分的要求吧?”。
  刘晓原表示,在制定广告法之初,当时的明星代言活动并不多,因此法律制定者更多考虑的是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权责利统一问题。但事实上,如果明星代言了虚假的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反而更大,因此应该要求明星与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一样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也有必要要求他们对自己推荐的商品必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用。
  据了解到,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也提出要对广告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代表马平一说,虚假违规广告之所以能大行其道,立法滞后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广告法1995年开始实施,其中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广告业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难以进行有效规范,致使广告诚信问题突出,守信者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惩处。
  而另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从去年年底开始组织广告法修改的专题调研,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争取尽快启动广告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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