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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广告不是“法外之地”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互联网广告做出规范,不仅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适用草案各项规定,还明确要求网页弹窗广告须能一键关闭。对于广大网民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经济形态和市场主体不断出现,而应该对其予以规制的法律则显得相对滞后,例如现行《广告法》对于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媒体广告发布缺乏规制。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理论建设,法律总是疲于追赶侵入式广告的各种形态,无法对之进行及时有效规范。在一段时间内,执法者对于这类新兴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性质难以认定、难以固定证据、难以对应法条;“被广告”的受众更是难以应对、难以投诉,以至于一些人甚至认为社交媒体平台是“法外之地”。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互联网逐渐成为违规广告的“重灾区”。网络弹窗已基本涵盖网站、网页游戏及播放器在内的绝大部分互联网产品,成为网上信息传播和广告推广的重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
  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绝不能让任何主体和领域成为“法外之地”。此次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法律这一基本属性,将更加有利于保证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只有将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新兴媒体全部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必须承认,网络广告与一般广告相比具有特殊性,它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更趋于“隐私”,比如满屏的“牛皮癣”、对个人信息的窥探、不当内容的使用等等。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网络广告应有更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除了强调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还需要更多关注其投放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此外,《广告法》除了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更应该为网络用户设定权利,特别是知情权、选择权等基础性权利。
  目前,《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引起社会各界一片叫好,相信随着新《广告法》的最后出台,互联网广告的法治时代也将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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