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一家大型电商公司通过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铺天盖地上宣传“618”店庆促销系列广告,但有一则“打劫篇”广告却引来观众质疑称将抢劫娱乐化,存在误导倾向。《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律师分析称,如果抢劫只是广告的场景之一,而没有诱导犯罪的因素的话并不构成违规,但应具可识别性,使消费者清晰辨明。
引起争议的是某电商公司一则促销广告。广告一开场,一名男性劫匪拿着菜刀抢劫一家便利店,店主胆战心惊地在桌面上摆出一堆纸币,劫匪清点过后,愤怒地举起菜刀质问店主:“怎么才618?”此时镜头开始转向全景,店主不但没有害怕,相反开始手舞足蹈,目瞪口呆的劫匪拿起钱夺门而逃。然后镜头切换到该公司11周年店庆的“618”促销广告。
“广告中,劫匪打劫成功,店主没有害怕,反而面对劫匪勇敢跳舞,这实际上把暴力犯罪给娱乐化了。”市民李先生对此提出质疑。记者查询发现,《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禁止情形中包括“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而抢劫一直是被严厉打击的暴力犯罪类型之一。
这一广告是否违规?该公司客服人员称对广告内容是否违规并不清楚。记者随后多次拨打该公司公关部门电话,但因为周日均无人接听。
“我个人认为并不违规。”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分析说,在这则广告中,抢劫只是广告的场景之一,强化的是618和舞蹈之间的关联,并没有诱导消费者犯罪的因素。不过,广告应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使消费者清晰辨明这是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