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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与户外广告管理    

《广告法》修订与户外广告管理

  新修订的《广告法》有望在近期出台。这次修订中,有关户外广告的规定是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媒体多样化的形式不断涌现,户外广告也变得更加丰富。户外广告在打造商业品牌、促进经济发展、构筑城市景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户外广告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户外广告法律体系始终不够健全,存在诸多矛盾、相互抵触的现象。
  
  第一,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我国现行广告法律体系是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广告管理条例》和大量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辅的分散的法律体系,这其中出现了大量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矛盾的情形。
  
  第二,管理主体职责规定不够明晰,户外广告涉及工商、市容、规划、环卫、公安、城建等多个部门,《广告法》更是赋予了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的“相关部门”作为管制主体的权力,形成了各地管理主体不一的混乱局面。
  
  第三,很多户外广告整治活动缺乏合法依据。在各地户外广告整治中,有些政府采取强制拆除的硬性管理方式,甚至采用“一刀切”的手法,不加区分、不加规划地随意拆除,而且政府的“零补偿”加剧了被整治的广告公司的负担。
  
  第四,空间使用权问题存在法律争议。与户外广告发布直接相关的空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经营甚至参与利益分成的现象普遍存在。
  
  第五,特许经营面临合法性危机。目前各地方政府都积极转变户外广告管理经营模式,采用特许经营理念,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现户外广告资源的市场化运作。由于政府实行特许经营的行为失范,大量存在且屡禁不止,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引发了广告经营者许多不满和非议。
  
  公众与广告行业对这次《广告法》的修订报以很大的期望。但是从国务院公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来看,这次修订没有过多涉及户外广告的问题。
  
  第一,《征求意见稿》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具体管理内容仍未作出规定,但授权制定办法的主体相对明确。户外广告管理主体职责规定不够明晰,是导致户外广告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户外广告涉及工商、市容、规划、环卫、公安、城建等多个部门,根据现行《广告法》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由于授权不够清晰,出现各地管理主体不一的混乱局面。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将原来模糊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制定统一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第二,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节并未变化。现行《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这些在《征求意见稿》内,未做变化。
  
  总体来说,在《征求意见稿》中,仍然维持了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一方面,这些“办法”的出台尚待时日;另一方面,多头管理与法令难统一的局面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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