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这家快餐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打出广告条幅,明显违反了这项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7条第2款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除了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广告还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发布广告,还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