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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能否全车身广告博弈升级    

公交车能否全车身广告博弈升级

  城管:可以上PK交委:快清理
  广州市公交车车身广告“阉割”博弈升级——昨日,市城管委和市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容貌规范》,主要起草人罗意琼明确表示公交车“可以上全车身广告”。而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交委已经召集交警、工商部门召开协调会,“由交委统一发布消息”,并维持5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改决策不变。
  ●市城管委:可以上全车身广告
  昨天下午,市城管委和市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容貌规范》。当中条款为: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不使用反光材料,不影响交通视线,保持整洁完好。车载广告所占面积不宜过大,不应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专有标识。
  新快报记者追问,城管新出台的《城市容貌规范》究竟是否赞成设置全车身广告?《城市容貌规范》主要起草人罗意琼表示,目前广州市对于车载广告确实已经有了3个规定。市城管委在执行市容管理时按照《城市容貌规范》来执行。3个规范有矛盾之处主要是因为每个规范编制的年代和当时适应的情况是不同的。为了不和前面2个规范有矛盾,城管委同意有车载广告的实施,主要强调不使用反光材料这一点。“根据我们这个规定,是可以上全车身广告。”
  ●公交公司:
  正在清理时间太紧
  昨日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广州部分公交企业负责人,有负责人表示:在2009年之前,工商部门对公交广告方面的规定是不得占车窗1.5平方米面积,广告所用材料不能挡住车窗的视野,新的公交车投入使用一年后才能贴广告。2010年5月6日由市工商和交警联合发布的规定又有了变化:公交企业可以在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不超过30厘米处贴广告
  今年4月12日,交委依据市人大2009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车身广告不得覆盖车辆标志、车窗等设施和影响安全驾驶,由此要求公交企业三天内必须将覆盖车窗部分的广告清理完毕,后来由于企业反对,最后定在5月31日前清理完毕,这对公交企业来说,时间仍很紧,公交公司仍受损失。
  有司机认为,车窗30厘米以下的位置贴广告也妨碍不了行车安全,而且是否有碍行车安全应由公安部门决定。
  ●部门回应:交委交警工商已“统一”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工商局了解到,前日交委、交警、工商三部门已召开了相关协调会,关于车身广告事宜由交委统一对媒体发布信息。
  这意味着,此前博弈已久的交委和交警、工商条例相悖之争,已随着交委最终取得“统一发布权”不复存在。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广州市人大颁布实施的管理条例,本身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权限上大于交警和工商联合发布的规定,“获胜”很是自然。对于此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疑虑,则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中,对于公交车车身广告并无明确规定,根本无从查起。
  律师观点
  知名律师周玉忠:
  “交委不作为,交警工商乱作为”
  “管理条例实施两年,公交车广告仍有‘超标’现象,此为交委不作为;交警和工商就更离谱了:明知道地方性法规发布,不但不执行,反而联合出台允许全车广告文件,这就是乱作为。”昨日,知名律师周玉忠表示,公交车广告“阉割”事件中,各个主管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人大应“严厉问责”
  对于公交车广告有没有必要“阉割”,周玉忠认为,当年市人大出台管理条例时,应该是发生过因车窗广告引发的问题的,“公交车不同于一般机动车,有时候乘客也需要透过车窗去观察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司机,应该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
  但问题在于,2009年至今,广州市公交车广告并没有依据此条例规范,铺天盖地的亚运公益广告就是最好的例子。周玉忠认为,这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管理条例本身,并没有设置法律责任条款,“等于是狼狗没了牙齿”;二是作为条例中规定的主管单位市交委,一直没有严格执行,涉嫌不作为。
  而对于博弈中的交警和工商部门,周玉忠直指“更为离谱”:“明知有了地方性法规,不但不执行,反而一年后出台了与之相悖的文件,这就是乱作为了。”他认为,广州市人大应向三个部门严厉问责。
  交委强推“欠缺考量”
  在交委强势作出硬性要求的当下,公交公司面临难以应对的尴尬。周玉忠介绍,法律界中,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的合同,才视作无效,类似管理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撤销合同的依据,也就是说,目前公交车广告的合同仍旧有效,如要撤销,只能属公交公司单方面违约。
  周玉忠认为交委此举欠缺考量,“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应先进行调查摸底,待合同期满后再予以整改。发生纠纷,交委作为主管部门也应有善后措施。硬要强推,按照合同法,交委也会成为引起合同纠纷的第三方,徒增许多行政诉讼”。
  协会说法
  “广告不能覆盖车窗闻所未闻”
  相比之下,当事者之一,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反倒被这场“博弈”排除在外。对于交委祭出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告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闻所未闻。”
  有关负责人说,知道这一条例中有对公交车车身广告的规定,还是从报纸上见到的。“那里面只有一句话,设置广告不能覆盖车窗设施。”但是在这之前,广告行业协会从未听闻这一条例,“我们所知道的,就是工商和公安机关在2010年的那份登记指引,车身广告也一直是按照那个标准来做的,交警、工商从未对公交广告进行过查处。到这个事之前,一直相安无事。”
  对于2009年广州市人大颁布的管理条例,有关负责人笑称属于“三无条例”:“在条例制定前未征求我们意见,没有召开听证会,实施后也没有印发给我们看,或是做任何形式的宣传,结果我们这种直接涉及的单位,竟然毫不知情。”
  有关负责人称,公交广告“阉割”,势必会引起合同纠纷,违约金赔偿随之即来。考虑到不少公交车广告签订的仅为几个月的短期合同,广告行业协会建议,此事应像LPG公交车更换为LNG公交车一样,合同期满后再做修改,实现逐步替换。

 

  背景链接
  ●在2009年之前,工商部门规定车身广告不得占车窗1.5平方米面积,广告所用材料不能挡住车窗的视野,新的公交车投入使用一年后才能贴广告
  ●2009年11月1日,市人大颁布实施《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公共汽车、电车车身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车辆标志、车窗等设施和影响安全驾驶。主管单位为市交委。
  ●2010年5月6日,广州市工商局联合公安局出台了《广州市机动车车身广告登记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密闭式空调公共汽车允许设置喷涂全车广告,并明确车身两侧玻璃的单透即时贴单边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且在玻璃底部以上不超过30厘米。
  ●2012年5月10日,市城管委和市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容貌规范》,规定: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不使用反光材料,不影响交通视线,保持整洁完好。车载广告所占面积不宜过大,不应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专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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