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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不该“爬上”城市标志建筑    

户外广告不该“爬上”城市标志建筑

  城中的户外广告,是块很大的资源。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广州市每年户外广告营业额约在15亿元。按照地方法规,户外广告的业主经营户外广告,是要交管理费的,因此,户外广告也是“有关方面”一块不小的财源。

  广州市城管委前天挂网公开出让10个广告点位。据说,计划到2015年底,广州将分4批开展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实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覆盖全市,基本消灭违法设置的乱象。而此次户外广告点位的出让,首次明确了公益广告播放比例、时段及对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规格、材料、色彩、照明等各项要素进行了规范。

  其实对城市的户外广告怎么看,争议从来不断。珠江两岸的户外广告,就曾被取缔过。户外广告是建筑物资源的延伸,既牵涉到建筑物外墙和高点的所有权,同时又牵涉公共利益中的空间视觉权。而对广告收入的切割和分配,对光污染的代偿比例和模式、对户外广告给城市风格的影响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在,户外广告的审批权在城管和工商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又是广告管理费“分成”的受益者,所以,裁判员和运动员划分不清的问题,也一直存在。这也令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等,一直磕磕碰碰。

  规定公益广告比例和确认广告播放时段,无疑是种管理上的进步。但是,对户外广告点位审批的自由裁量权过于泛化的老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各项规范要求等,也只是管理者们的一张口,就一槌定音了,在博弈机制上,各方利益的妥协谈判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理论上说,城市的任何标志性建筑,都不应该允许其广告长期挂放的。因为,这些建筑本来在规划上就是城市景观的重要元素,给它来个广告的“穿衣戴帽”,实际上是商业资源在侵占公共资源。任何广告对建筑物的外观都是一种改变,是对建筑物本身的一种“否定”,当然也是对城市景观的“否定”。当户外广告点位公布之后,有好事者就提出:什么样的广告配得上广州塔?事实上,这根本就不是配不配得上,而是应不应该设置广告的问题。谁不知道巴黎铁塔世所瞩目?谁不知道天安门就是中国北京的象征?这些地方倘若被户外广告所占据,那国家或城市的尊严何在?一定时间内为特定的公共需要在城市标志性建筑悬挂广告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广州塔因广告商的要求而变成“水桶腰”,那广州人的视觉真能接受得了吗?

  广告管理收入算是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吧?广州真的那么缺钱吗?城市的马路、政府机关、这个长那个长的用车,不都可以拿来做户外广告的点位?户外广告管理还是要讲节操的吧!相信城中的老百姓也会赞成城市景观的标志性建筑,是不该变成商业广告空间的,更何况这些户外广告的管理收入去向和开销,从来都没向市民公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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