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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清市政府强制拆除广告牌成被告    

浙江乐清市政府强制拆除广告牌成被告

  因强制拆除广告公司设立在高速路口的高立柱广告牌,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被两家广告公司告到了法院。《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审查,广告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该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案件原告乐清市白马广告公司在诉状中称,他们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发布、制作户外广告业务,遵纪守法。然而,2013年1月25日,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突然发出了一份关于全面拆除高速出入口高立柱广告牌的通知,称,为全面推进“美丽乐清”和“四边三化”整治工作,更好地迎接上级单位温州市的考核验收和评比,决定拆除乐清境内所有高速出入口高立柱广告牌,一个不留。通知要求广告公司在4天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组织力量强制拆除。

  白马广告公司诉状称,2013年2月1日到3日,在乐清市政府组织下,乡镇和街道安排人员对4个高速出入口的37个高立柱广告牌进行了强制拆除,其中包括白马广告公司的3个广告牌。在拆除之前,市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书面告知送达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认为,乐清市政府将其3个高立柱广告牌列入拆除范围并实施强制拆除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在行政程序上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乐清市政府的这一通知和行政行为违法。

  乐清新艺文化传播公司的5个广告牌也被强制拆除,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该公司也将乐清市政府告到了温州市中院。

  广告牌问题还引发了系列行政诉讼案。今年3月以来,乐清市南方广告公司等企业向乐清市市政园林局递交了申请设立户外广告的报告。市政园林局收到材料后,以不符合省市“四边三化”整治要求为理由,当场予以退回。南方广告、广原广告等5家广告公司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属于市政园林局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政园林局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将其告到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退回件通知书,立即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乐清市法院日前也已受理这5起行政诉讼案件。

  乐清市广告协会会长胡立阁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依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乐清市市政园林局曾制定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通过会审。2011年10月9日,乐清市政府研究论证后,发文批复同意实施该规划,实施时间15年,到2025年为止。“这次被拆除的37个高立柱广告牌全部是按照这一规划合法设置的。没想到才过了一年多时间,市政府就出尔反尔,视法律和规划为儿戏”。

  乐清市市政园林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拆除高速出入口高立柱广告牌,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他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温州市下发的通知,一份写着,“‘四边区域’广告标志牌务必在6月前全部拆除”。另一份规定写着,“发现广告牌1处扣2分,扣完为止”。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这名负责人说:“按照温州规定,如果考核分数被扣完,不单单是我,恐怕我们领导的乌纱帽都要被拿走了。”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从去年8月开始,浙江省部署在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等四边区域开展洁化、绿化、美化行动,简称“四边三化”行动。胡立阁说,开展“四边三化”行动,治理美好环境,我们举双手赞成。但地方政府不该矫枉过正,违反法律念歪了经。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说,“你看这里白纸黑字写着,以清理违法广告为重点,做好广告路牌规范工作。但到了我们这儿,不管你是合法还是违法,广告牌一律拆除,一律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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