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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美术作品侵权吗?    

临摹美术作品侵权吗?

  编者按
  临摹作为学习我国传统书法和绘画的方法之一,由来已久。如果仅仅是个人学习之用,临摹他人作品无可非议,但是如果通过临摹进行出版发行以及其他商业用途,是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还存争议。夏俊峰儿子临摹几米的作品出版画册,为我们从著作权角度探讨美术作品的临摹问题提供了新的案例。本次沙龙希望能对业界相似问题的讨论提供新的思路。
  近日,有网友指出,沈阳被执行死刑小贩夏俊峰的儿子出版的画册中,有部分作品与几米的画作高度相似,从而引发社会上关于前者是否属于“抄袭”的广泛讨论。对于此事,夏俊峰的妻子出面向几米道歉,称儿子喜欢几米,临摹了几米的画,自己只有初中文化,不知道画还有抄袭之说。出版社则表示,出版画册是公益性质活动,出版所得将捐赠。10月10日,几米方面发表声明称,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模仿形式的确对几米及几米品牌造成困扰甚至伤害,但诉讼会影响几米创作的心情及时间。对于商业上恶意的盗用和剽窃,几米团队会努力坚持依法保护原创者的权益。其实,跳出道德评判的范畴,回归法律本身,这一事件涉及美术作品多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
  傅钢:在此事件中,夏俊峰妻子所说的“临摹”一词并非法律用语,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临摹是中国书画术语,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进行模仿绘画,是学习书画的一种手段。《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临摹一词的解释为:“摹仿书画,临是照着原本写或画,摹是用薄纸蒙在原本上面写或画。”由此可见,所谓临摹,实际上包含临和摹两种模仿方法,临是“照猫画虎”的摹仿,而摹实际上就是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列举的复制方法中的拓印。
  来小鹏: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依境界不同通常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美术作品的造假即制作假画。假画,又称伪作或赝品,是指非画家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抄袭及剽窃指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包括原封不动的照抄照搬和改头换面的抄袭。我认为对于美术作品的判定同样应当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判断。
  张伟君:如果说美术作品的临摹是一个著作权法概念的话,它几乎可以和复制相提并论。我国著作权法就曾将把临摹作为复制的一种方式来看待。作为一幅临摹画,虽然它和原作在视觉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临摹不同于机械复制,而是人工的复制,因此临摹画有时可以作为一个原画的演绎作品来看待。
  如果临摹画标明是临摹,那仅仅是一种复制行为,但是把一幅临摹画作为真画来出售,这就是造假或者说赝品了,不仅是非法复制,而且是假冒作者了。而一幅临摹画并没有标明是临摹,临摹者宣称自己就是该画作者,这就是抄袭或者剽窃行为了。
  
  如何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来小鹏:在权利产生阶段,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的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为更好地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原创者向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这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在权利保护阶段,原创者对于侵犯其私权利的行为,既可以采取自力救济,即与侵权人私下和解的方式,也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公力救济,即采取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张伟君:著作权法保护美术作品原创者的合法权利,禁止对美术作品的非法复制以及临摹。特别是要禁止那些卖假画(赝品)以及抄袭剽窃原作的行为。但是,对于为了个人学习绘画需要的临摹,只要不公开发表和销售,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些在合理借鉴基础上创作新作品的行为,也不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祝斌:一旦遭受侵权,原创者要注意收集证据,根据侵权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权策略,合理预算索赔额,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侵权情况,提供线索,以有力地打击大规模侵权行为。同时,行业协会要承担公益性维权责任。
  
  临摹是否对原作者构成侵权
  张伟君:临摹画不管是对原画的精确复制还是对原画的有所改变(但两幅画在视觉感受上没有明显区别),如果未经原画作者授权,都可能构成侵权,出版机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我们要区分临摹(复制)和借鉴原画的创意或风格而自己重新创作之间的区别。模仿或借鉴原画的一些创意或者风格而重新创作出一幅在视觉感受上不同于原画的新作品,这应该属于合理借鉴的范畴,不应该被认为是侵权。事实上,相同题材的美术作品在画面构图上雷同的情形也是很常见的,不能一概认为这种情形就是侵权。
  来小鹏: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由司法部门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如果临摹作品为无独创性的复制品,由于复制品上未表明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实质上涉嫌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可能会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当临摹作品有独创性时,临摹作品为自原画作上产生的新作品,是原画的演绎作品,临摹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临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如出版发行该临摹作品,未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未标明原著作权人的身份,即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与署名权,可能会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人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看作是共同侵权行为。只有著作权侵权行为,没有出版行为,难以构成实质侵权;而没有剽窃等侵权行为,就根本没有出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傅钢:对于临摹作品是否涉嫌侵权,还是应该遵循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在此事件中,无论夏俊峰的儿子对几米的作品是“临”还是“摹”,肯定都是以几米的作品作为前提的,侵权判断中的“接触”肯定是成立的。从网上公开的部分画作来看,笔者认为的确与几米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在其画作公开出版的情况下认定侵权成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也有网友认为,夏健强的作品与几米的作品还是有不小的差别的,有自己独立的个性,因此不构成侵权。这是对著作权侵权的误读。事实上“独创性”是劳动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但与判断这种劳动成果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并无直接关系。一种劳动成果完全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侵犯他人著作权。在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被控侵权的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影响对侵权的认定,只影响对所侵犯的专有权利的判断:如果被控侵权作品有独创性,应认定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如果被控侵权作品无独创性,应认定侵犯复制权。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除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之外,临摹他人作品一般会对原作者构成侵权。当然,这也要排除那种临摹水平过低导致的后作与原作差别“十万八千里”或者仅仅解决了其创意而另行创作新作品的极端情形。
  出版社在编辑、审校书稿时,有着严格的审查义务,如果其出版的图书构成著作权侵权,出版社难辞其咎。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出版社在与作者或书商订立的出版合同中都约定,作者或书商保证享有所出版图书的著作权,如因图书侵犯他人权利,出版社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对提起侵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出版社无法因此免责。
  祝斌:每一个艺术家都有一个临摹学习的过程。临摹行为是否侵权,要看这行为是为学习等目的,还是为了盈利。其次,要看相似度。但目前,判断是否相似还没有量化的指标,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两幅作品相似度达到90%以上,可以认定为侵权。出版社出版侵权作品,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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