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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的几点思考(二)    

关于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的几点思考(二)

  3.许可或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应及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交备案申请,避免发生商标合同纠纷或商标侵权。
  (1)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在全部或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可限定使用范围。
  (2)被许可人应依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自已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且应在合同约定的且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
  (3)及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提出备案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备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益。
  4.企业应全面了解商标使用的载体,对其商标的使用行为及时进行规范十分必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上述载体通常表现为:(1)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商品附加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2)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出口报关单;(3)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牌、车体广告、在展览会或展销会上使用展厅、展位、印刷品及相关资料等;(4)服务商标的使用,还包括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装潢、招贴、菜单、价目表、挂号卡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也包括与服务联系的文件资料如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服务单据、提供服务的合同等。在上述载体上使用注册商标与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一样,也要注意规范使用。
  5.企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
  (1)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的商号权、在先的着作权等等);
  (3)企业在使用而未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建议其尽快提出申请注册。提出注册申请正在审查中,此期间系未授权阶段,应建议其谨慎使用并及时跟踪审查进程。提出申请而未能注册的,因在先权利被驳回的,如没有复审,则放弃使用;因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而被驳回的,如没有复审,则放弃使用;因禁注条款(《商标法》第十一条)被驳回的,如果主要因缺乏显着性而企业又很喜欢的,可建议其通过大量使用产生显着性,进而获得注册,但这需要较长时间且存在不确定性。
  6.企业应收集与固定商标使用的原始证据,以便维权时举证使用。企业在实施商标战略及商标专用权保护过程中,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十分重要。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认定材料,以及在商标侵权案件、商标确权案件中都需要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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