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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一审胜诉“HONYO”商标案    

本田一审胜诉“HONYO”商标案

  由于增城市东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公司)注册了与本田株式会社拥有的商标“HONDA”近似的“HONYO”商标,从而引发了一场商标行政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据了解,“HONYO”商标系东阳公司于2001年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后本田株式会社以“HONYO”商标与其所拥有的商标“HONDA”构成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本田株式会社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9年作出复审裁定,维持了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决定。本田株式会社对该裁定不服,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HONYO”与“HONDA”对比,两者均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前3个字母完全相同,外形上有近似之处,发音上两者均非中文拼音;同时考虑到“HONDA”系臆造词,显著性较高,而根据本田株式会社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供的多份证据,可以认定“HONDA”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将被异议商标与“HONDA”误认为系列商标。商评委的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

  一审判决后,东阳公司已就此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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