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IQ”原本是情商和智商的英文简称,却被自然人倪周达在钱包、皮包商品上申请注册为“EQ.I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引起了环球零售商标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的争议。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后,倪周达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EQ.IQ”与环球公司的引证商标“E.Q.I.Q.”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4054775号“EQ.IQ”商标,由倪周达于2004年5月申请注册,2007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第18类钱包、皮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第1313473号“E.Q.I.Q.”商标,由艾碧素欧洲商标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申请注册,1999年9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后转让至环球公司。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材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类似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环球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中国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环球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关于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后,倪周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及字母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相同,钱包、皮包与服装构成关联商品,两商标构成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倪周达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