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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四连碓遭商标抢注7年尘埃落定    

国宝四连碓遭商标抢注7年尘埃落定

  近日从区文博馆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作出了温州陈某关于“四连碓SI LIAN DUI ZE YA”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至此,历时7年的商标异议终于尘埃落定。

  四连碓造纸作坊位于泽雅镇,建于明朝初年,水渠长约230米,顺流分4级水碓,可反复利用水力资源,故名“四连碓”,被誉为中国古代造纸术的活化石。2001年,四连碓造纸作坊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申请注册“四连碓”商标的是我区一名陈姓男子,于2006年7月25日通过我市某商标事务所,花2000元左右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同年12月,他拿到了国家商标局寄来的商标受理通知书。随后,他将“四连碓”商标注册权委托给该商标事务所转让,声称转让价为100万元。曾有市区一家纸业企业负责人愿出资50万元,欲购“四连碓”商标的注册权,后因双方价格谈不拢而作罢。

  据悉,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在国家商标局受理后,再进行为期2年多时间的初审、二审,然后在商标公告期刊和中国商标网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告,在公告期内没有得到异议的话,才可以拿下商标注册权。

  区文博馆获知“四连碓”遭遇商标抢注后积极应对,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了异议相关证据,指出“四连碓造纸作坊”是国家的文化遗产和文物,被异议商标是对国家文物的摩仿,违背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成立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四连碓造纸作坊”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泽雅”为其所在地名称,由一家市场主体独占有失公允。被申请人将“四连碓泽雅”文字座位商标注册,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2013年8月,商标委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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