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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广告法规    

美国的广告法规

  美国的广告法规

    美国早在1911年就颁布了《印刷物广告法案》,这是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广告法规,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
    “凡个人、商店、公司、社会欲直接或间接出卖或用其他方法处理其商品、证券、劳务或任何物品,或者欲增加这些物品的消费量,或用任何方法,诱使公众,就这些事物缔结契约、取得利益,或发生利益关系而制成广告,直接或间接刊载于本州各种报纸或其他刊物上,或作书籍、通告、传单、招贴、小册子、书信等分发的,如其中陈述的事实,有不确、欺诈或使人误信者,治以轻罪。”
    美国是广告法规十分健全的社会,行业自律也十分严肃,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在1975年订立的《美国电视广告规范》,除了对一些电视广告播映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外,另外还订立了六项准则。全文如下。

    美国电视广告规范

    第一,一般性准则
    (1)对于广告客户的信誉,广告商品或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如有充分理由加以怀疑时,应拒绝接受播映。
    (2)对于广告的目的与精神,如有违背法律的嫌疑,应拒绝接受播映。
    (3)由广告客户赞助的节目,应标明其提供者。
    (4)对正常安全有影响的广告,应禁止播映。具有某种危险性可能的商品,禁止儿童参加其广告活动。
    (5)基于社会习俗,认为某项广告将为社会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对者,应拒绝接受播映,必须将此项广告作适当的改进,始能接受。
    (6)用蒸馏法酿造而成的烈酒,其广告不得接受。
    (7)啤酒及温和性酒类之广告,内容应力求高尚,制作应求审慎,不得表现饮酒的动态。广告影片中,应避免“饮”的镜头。
    (8)香烟广告,禁止播映。
    (9)训练、补习机构(学校或专班)广告,如暗示或夸大在参加课程讲习后可获得就业机会者,应拒绝接受。
    (10)邮购火器弹药之广告,禁止接受。其他有关户外运动等等之火器弹药广告,必须先符合所适用之法规。
    (11)算命、测字、占星、摸骨、手相、测心、测性等广告,禁止接受。
    (12)痔疮药品及妇女卫生用品等,属于私人秘用的商品广告,必须从严要求,重视伦理道德及高雅格调。更须谨慎播映,以免引起观众反感。不合规定者,拒绝播映。
    (13)对竞赛(赛马赛狗等)或赌彩(彩券抽奖等)作预测的刊物,其广告一律不
予接受。
    (14)私人或机关团体,就运动比赛所举办的合法猜谜,其广告应以公告方式播出。
    (15)销售多种商品的广告客户,不得在销售合格商品的广告中,同时连带销售另一种不合格的商品。
    (16)暗含有不良引诱用意的商品广告,应避免接受。
    (17)证言性质之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凡无法证实者,不予接受播映。

    第二,广告播映准则。
    (18)广告措词,应高雅有礼,避免使人厌恶拒听,广告的内容并须力求与节目格调保持调和。
    (19)不得用欺骗,隐瞒的方式播映商品的内容,电视事业最好能收集充分之资料,证明商品所作的示范或介绍,全属真实。
    (28)对于教会与宗教团体之节目,不宜收取电视时间费用。
    (29)广告中提及有关研究、调查或试验之结果,其内容必须真实,不应在播映时,以虚伪的方式造成观众接受言过其实的印象。

    第三,医药用品广告准则
    (30)药品广告与观众之健康有关,应慎重对观众之影响。
    (31)医药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之词句。
    (32)医药广告如有令人厌恶的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者,应拒绝播映。

    第四,赠奖准则
    (33)对于广告客户的赠奖计划,电视协会全部了解,并于审查同意后,始可公开宣布举办此项赠奖活动。
    (34)赠奖的截止日期,应尽可能提早宣布。
    (35)赠奖之广告节目,参加者如需缴付现金者,电视业应先调查举办之广告客户,是否诚实可靠。遇有观众提出不满的申诉,应促使广告客户退还其所缴付的参加费用。
    (36)对资金与奖品之描述介绍,应完全真实,不得夸大其价值。
    (37)广告客户应负责保证所提出之奖品均属无害。
    (38)偏重迷信的赠奖活动,电视业不应接受举办。

    第五,广告时间准则。
    (39)主要时间内,参加电视网各台,每60分钟之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所谓主要时间,是指自每天下午6时起,至午夜止,由各电视台任选3小时及30分钟,
连续播出。主要时间内,如包含新闻节目30分钟,则这30分钟,可不列为主要时间,得另以30分钟作为补充。新闻节目的30分钟,可按非主要时间标准计算广告量。
    (40)其他时间(非主要时间),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不得超过16分钟。
    (41)儿童节目时间不包括在主要广告时间之内,是以12岁以下儿童为对象的节目时间。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
    (42)广告之插播,是指在节目主体播映中,所播出的广告
    ①在主要时间,每30分钟节目内,广告插播不得超过两次。每60分钟之节目,广告插播不得超过四次;
    ②节目长度超出60分钟者,按比例每增加30分钟,可增加广告插播两次;
    ③综艺节目每60分钟可插播广告五次;
    ④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出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过四次;
    ⑤在儿童节目时间,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过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过四次;
    ⑥不论是主要时间或其他时间,凡节目长度在15分钟以内者,其广告插播的限度如
下:5分钟的节目,限插播广告一次。10钟的节目,限插播广告二次。15分钟的节目,也限插播广告二次;
    ⑦新闻、气象、运动及特别重大事件的节目,由于性质可免除其遵守插播标准之义务。
    (43)在一次插播中,不得安排四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映。在两个节目之间,不得一次安排三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映。但节目如系独家提供,为减少插播次数,可不受上述广告则数的限制。
    (44)在两个节目之间的插播广告,播映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又10秒(即70秒),此项广告,不得与前一节目及后一节目的内容不协调。
    (45)在节目中,如必须对奖品及致赠者姓名合作合理而有限之介绍,此项介绍可不计算在广告时间之内。
    (46)对妇女服务之节目及购物指南、时装表演、工作示范等节目,其内容难免含有若干广告性质。然而此为节目中必须的资料,此类情形,可不计算在广告时间之内。
    (47)节目中的主持人或演员,除正常介绍节目的人物外,不应顺口提及别种商品,或使观众在其言谈中,知道别种商品。
    (48)节目中的布景道具等,如有显示广告客户(即节目的提供者)的名称或商标或商品,只应偶然为之,以镜头略过为原则。不得作为主体出现,以免影响节目之趣味与娱乐性。
    (49)节目前后的两张提供卡,每张播报的时间,以不超过十秒钟为原则。若只有一个客户作独家提供者,亦可播映十秒钟。
    (50)前述的提供卡上,除广告客户之名称外,不得加入任何广告字句。

    第六,独立电视台的广告时间准则。
    (51)独立电视台之广告业务范围,应包括对公众服务之公告,及为播映某一节目事先所作之介绍等在内。
    (52)在主要时间内(指照当地时间,自下午六时起至午夜止,任何连续不断的三小时),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4分钟。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6分钟。
    (53)在两个节目之间,如不插播广告,每30分钟之节目中,可插播广告4次。每60分钟之节目中,限插播广告7次。每120分钟之节目,则以插播13次为限。如在两个节目之间插播广告,则上述各节目中的插播,应各减少一次,新闻、气象、运动及特别重大事件等节目,因形式不同,应属例外。
    (54)插播广告,一次不得安排4则以上,作连续播出。
    但长度在60分钟以上的节目,为减少广告插播次数,得一次安排7则以内之广告,作连续播出。
    (55)现场实况转播之运动节目,不受上述插播次数之限制。因此类节目之形式,已具有限制广告插播的次数或则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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