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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告制作经营发布单位、广告主:

  为迎接党的十七大和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以及我市两个文明现场会的召开,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告法》和国家关于食品卫生以及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的有关规定,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就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广告登记工作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确定的工商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事项,这也是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要求各广告制作经营发布者、广告主要服从广告登记和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
  二、广告制作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授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任何含有商业内容的户外广告。违者将依据《广告法》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工作要细致、规范,要建立登记台帐,档案要齐全,要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审查申请材料。
  四、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的广告范围:食品、饮品、化妆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含美容)、房地产、招生、招工等广告广告主在发布广告前必须到乌兰察布市商广科备案登记。
  五、《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登记文书,必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格式文书。凡举办具有商业性质的讲座、宣传等活动者,须向工商部门备案。否则场所经营者不得承接该类活动。
  六、印刷企业承制印刷品广告,必须向广告主索要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广告样本,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手续等,并登记台帐、记明印刷规格、数量、时间等。印刷企业要在承印的印刷品广告右下角标明企业名称及电话号码。
  七、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认真学习《广告法》、《停止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及各类广告审查标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上述要求,请各广告单位、广告主认真履行,以使我市广告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轨道内运行;以规范、积极健康的内容,促进我市经济、文化以及整个社会生活发展。
   
  乌兰察布市工商局
  20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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