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空港管委会办公室
沪工商标(1999) 80号
[1999-02-12]
第一条 | 为加强本市民用航空港地区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民用航空港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航空港地区,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用于起降民用航空器的机场,目前仅指虹桥国际机场和浦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空港地区),其区域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
第三条 |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法》规定的主管机关,对本市空港地区内的各类广告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空港办)作为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行使市政府对本市空港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负有协调和配合管理本市空港地区各类广告的职责。 |
第四条 | 本市空港地区应制定户外广告和店堂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 本市空港地区户外广告和店堂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空港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五条 | 本市空港地区内的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店堂广告: (一)民用航空器起降及停泊区域; (二)影响飞机起降安全的相关区域; (三)海关、公安边防检查等国家机关固定执行公务的区域; (四)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
第六条 | 本市空港地区内禁止设置、发布下列形式的广告: (一)横跨道路悬挂的布幅广告; (二)简易结构的路牌广告(遮挡建筑工场的除外); (三)充气升空物广告; (四)派发形式的印刷品广告。 |
第七条 | 在本市空港地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经市工商局对其经营资格预审同意的,设置(发布)者首先应向市空港办申请设置审核。市工商局综合市空港办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
第八条 | 本市空港地区店堂管理者设置(发布)店堂牌匾广告,应向空港地区所在的区工商局申领并填写《上海市店堂牌匾广告登记申请表》,经市空港办配合审核,区工商局依法予以审批,核准登记的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 |
第九条 | 本市空港地区店堂管理者发布店堂内广告,应填写《上海市店堂广告备案表》,持广告样件于发布后10日内送当地工商所备案。 |
第十条 | 市空港办和市工商局应加强本市空港地区的广告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确保体现上海窗口形象的空港地区广告在内容上清晰合法,在制作上新颖美观。对本市空港地区发现的广告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市空港办及时制止和防范。 |
第十一条 |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局和市空港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市工商局和市空港办以前颁布的有关本市空港地区广告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