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3年7月9日颁布的《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废止。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此次新出台的《办法》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交通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办公楼、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城市道路绿化带内及利用道树、古树名木或者损毁绿地的;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利用道路灯杆(柱)和其他物体设置过街商业性宣传横幅的;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