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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和立法原则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和立法原则

  我国正处于劳动争议多发期,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此背景下,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日显紧迫,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工作已经启动?我们认为,改革和立法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民商事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特殊要求,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称?这要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必须充分体现向劳动者倾斜和便利劳动者的原则,从而确保处理结果的实质公平和公正?(2)内容高度敏感,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和扩大?故劳动争议处理必须及时?快捷?(3)实体法依据的社会法属性?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部分特色,由此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不能简单地套用体现“私法自治”原则的民事程序法,而必须进行特殊的程序设计,尤其是在争议处理体制?程序性权利义务分配?三方原则?工会支持?管辖?时效?证据等方面的特殊设计?(4)处理结果的社会效益?评判劳动争议处理结果的优劣,除了法律效果层面的标准以外,还应当特别重视社会效果层面的标准,即是否增加了社会效益?劳动者的就业和生存依托于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争议处理旨在化解矛盾?消除障碍,以恢复和维持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故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当充分体现柔性化原则,以协商抵消对抗,尽可能避免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处理而失业的结局?
  
  正因为如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有别于普通民商事纠纷处理机制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使是采用民事诉讼方式处理的国家,如日本,在保留民事诉讼体制的同时,先后制定了《个别劳动争议解决促进法》和《劳动审判法》?此外,在国外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ADR”作为诉讼的替代性机制一直被广泛应用?
  
  据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和立法,应当避免民商化或类民商化?我们不赞成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分割,分别适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主张,建议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进行整体的处理程序设计?
  
  立足我国的国情
  
  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和立法赖以为基础的国情中,需要重视如下几点:(1)劳动力供求矛盾非常突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我国劳动力远远供大于求且劳动力素质总体偏低的格局将持续相当长时间,因此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运行对政府干预有着强烈的需求?以往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行政色彩较浓的原因也在于此?(2)工业化?城市化与市场化并行?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工业化和城市化处在同一过程,劳动关系运行的障碍和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除了源于市场化改革外,还多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密切相关?政府作为工业化?城市化与市场化进程的主导者,对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关系协调,既有责任也有优势?(3)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处于主要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基准之上的劳动关系协调主要依靠集体合同,故立法和实务特别专注于集体争议的处理,利用集体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排除单个劳动关系运行的障碍?单个劳动争议的处理处于次要地位,且政府在其中的干预力度很有限?而我国劳动基准欠完备,集体劳动关系运行机制发育不足,劳动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这种状况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难有根本改变,故应当根据单个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选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并根据弥补集体劳动关系运行机制欠缺的需要,确定政府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地位?(4)经济体制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自由市场经济和统制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市场运行和劳动争议处理都有显著差别?例如,美国劳动争议处理较多走民间化途径,较重视当事人自治;欧洲劳动争议处理较多由公职人员(如法官?公共机构职员)主导?在东方文化影响圈,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更是明显?如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超过6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行政调解终结?日本的行政调解和调停也在单个劳动争议处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在我国,所建立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实行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东方文化的影响既深远又普遍,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中,不宜轻易改变政府主导的格局?
  
  因此,我国对境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经验的借鉴,应当依据国情谨慎选择,而不能盲目照搬?
  
  利用现有劳动争议处理的资源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无论选择何种模式,都应当以现行体制为起点和基础,尤其要通过资源优化整合,使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以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现行体制中可资利用的资源主要有:(1)现行体制中对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起积极作用的合理因素?现行体制自1987年恢复以来,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所以有此积极作用,与相对独立和独特的制度设计以及体制中的自愿性调解?仲裁前置?司法最终解决等制度要素密切相关?(2)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中取得的有益经验?(3)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资源?覆盖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网络已基本形成,集聚着一大批具有劳动争议处理专门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尽管现行体制已留有许多资源,但劳动争议处理仍然资源短缺?为此,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中,应当珍惜而不是舍弃现有资源,以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拓新资源并追求现有资源与新资源的优化整合,作为选择改革的目标模式和基本路径的指导思想?
  
  弥补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
  
  现行体制所暴露的问题主要有:(1)案件处理周期过长,(2)处理能力不足,(3)裁?审程序脱节,(4)调解职能弱化?
  
  上述问题对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都至关重要,故改革和立法应当针对现行体制的不足,通过系统的体制和制度创新,提供弥补不足?解决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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