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频道

立法约束的示范效应    

立法约束的示范效应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日前提交审议。草案有一个新亮点: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公众的眼里,用人单位对员工实行经济处罚的情况可谓铺天盖地、无处不在,劳动者稍不留神就撞到规章制度的枪口上了,被罚个无可奈何。现在看来,在广东,企业制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传统做法要被叫停了。草案规定,针对用人单位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来处分劳动者的现象,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此,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建议增加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处分的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制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是不是剥夺了企业管理的权利?其实,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力。所谓经济处罚,就是扣员工的工资。根据《立法法》规定,工资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必须由法律规定调整,现在却连一个企业都有权扣除,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企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企业对职工违纪如何处罚?违纪涉及治安问题应由公安部门处理,如打架斗殴之类;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该进行赔偿,而不能罚款;对迟到早退之类的问题可以进行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取消出勤奖等;总之不能肆意扣除工人的工资。

 

 

 

 

 

编辑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联系方式:020-38814986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