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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并非仅仅是“王婆卖瓜”    

广告并非仅仅是“王婆卖瓜”

  狂轰乱炸的广告信息足以让人抓狂,针对这一现象“限广令”应运而生,然而,有着“无孔不入”“变形金刚”之称呼的广告小宇宙怎么能消停!“干净”频道何时有?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然而,做广告并非全部是“王婆卖瓜”,它还应当传播道德,保有商业道德的底线。如果连基本的传承文明的内涵都可以抛弃了,大作其广告而不顾廉耻,那就远远不如历史上的王婆卖瓜——她不过是在夸自家瓜好,既不卖色,也不售嗲,甚至也没有吹牛,而如今的广告则至少一部分早已经突破了色嗲吹牛无孔不入的底线。

  悬念时插播广告,颇有说书人说到高潮处的收钱。在没有广告电视之前,国人一般来说是通过听说书来达到娱乐及传播历史知识的目的,而说书人往往有一块“醒木”,即可惊堂开讲,又可中途开另一个回头。而在市井说书场合,就有人利用醒木到了回头时停止说书收钱。那么,电视节目插播广告,无非仍然是这种“要钱”的买卖,不过如今的广告又远非历史上的说书要钱,而是范围更广,场面更大,利润更高到不靠谱。

  按理来说,有线电视有收视费,一年下来价格已经不算低,电视媒体应当无偿供给观众无广告频道,然而又绝非如此,只有肯花更多钱的观众,才可以享受到少广告或无广告的“干净”频道。

  无论观众、听众,哪一条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做广告的受众。那么,电视媒体又有何法律依据对观众“狂轰滥炸”而没有任何补偿呢?观众听众是公民,他具有对任何广告的选择权。比方街头发放广告的“拦路”者,既可以示意不接受,也可以绕道走不接茬,然而,电视媒体则很难实现摆手示意不要广告投放者即知趣退却的目的。不管三七二十一,看也得看不看也得看,听也得听不听也得听,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也就是说,应当从法律上规范广告行为。不仅仅是广告传播精神文明的内核要加强,广告投放的媒介也应当加以约束。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过量的广告的“限广令”只是约束了电视剧插播广告,那么,所有电视媒体的任何时间段内的广告,不一样也要有法可依吗?

  两年前网络媒体广告绝没有“泛滥”,是因为当时广告商尚没有对网络媒体投入过多甚至还没有引起其注意,而如今连一些小小视频网站也打起了广告利润的大算盘,广告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境界。逼人看广告广告,又没有电视广告转身即眼不见为净之方便,而是逼着您看完几十秒到一分钟时间的广告,欺人太甚且无休无止的狂轰滥炸,强人所难,何来道德?同理,电视台投放的广告逼人看广告,也是一种对公民权利的妨害,你得了广告收入,凭什么让观众来买单?

  净化、过滤广告迫在眉急,必须拿出有效的法律条文及法律手段。中国广告总支出预计将从311亿美元增长至557亿美元,买单的岂不是所有被狂轰滥炸的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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