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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与影视公司争“星光大道”商标败诉    

央视与影视公司争“星光大道”商标败诉

  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广为人知,央视发现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在先将“星光大道”注册为商标,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以便讨回该商标。北京市一中院日前认定央视该节目开播晚于同名商标的注册,判决央视败诉。

    据了解,2003年7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后来,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央视对“星光大道”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央视的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又申请复议再度被驳回。最终,央视将商评委告到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商评委认为,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很早前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表明,该栏目开播于2004年,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星光大道”栏目开播时间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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