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执行了一起因户外广告未办理登记而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案件。被申请执行人民和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3000元案件款如数通过法院交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申请人民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5月7日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川垣新区大道的路灯上悬挂长为1.5米、宽为0.3米的横幅广告30条,内容为“某某花苑热线7515555”、“现在买房年底住”、“好日子在某某”的户外广告。此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机关依据《户外广告登记规定》第18条、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即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了有关规定,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