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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轩辕剑传奇》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电影《轩辕剑传奇》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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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8月公映的影片《轩辕剑传奇》侵犯了“轩辕剑”商标专用权,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资讯公司)将影片出品方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影视公司)、@电影轩辕剑传奇新浪微博账户的运营方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思文化传播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大宇资讯公司诉称:《轩辕剑》是我公司创作发行的神话历史题材类角色扮演系列电脑客户端游戏,自1990年发布以来,已发行12款角色扮演游戏、1款回合制策略游戏、4款网络游戏,最新作品《轩辕剑外传:穹之扉》已于今年3月26日正式上市。

  《轩辕剑》系列游戏曾荣获众多游戏奖项,在中文游戏玩家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公认为经典角色扮演游戏。其中第三代外传《轩辕剑之天之痕》曾被改编为电视剧,于2012年7月6日出品,此外还有《轩辕剑》系列网络微电影已在相关视频网站发布,上述电视剧、微电影均受到影视剧迷的一致好评。

  轩辕剑已构成我公司知名商品名称,并已注册商标,在电影制作、电影剧本制作、戏剧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译制、除广告外的影片制作等多个项目核准使用。

  大舜影视公司作为第一出品人出品的电影《轩辕剑传奇》,其电影名称使用了与我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轩辕剑”文字,为攀附《轩辕剑》游戏及其衍生影视作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还使用了近似的装潢等,造成该电影与我公司游戏的混淆,使观众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误导公众、引起误解;幻思文化传播公司根据大舜影视公司授权,为电影《轩辕剑传奇》进行市场宣传,并负责@电影轩辕剑传奇 新浪微博账户的运营,利用该账户进行电影宣传推广、活动宣传。大舜影视公司与幻思文化传播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非法使用我公司知名商品名称“轩辕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自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浪官方微博连续5个工作日置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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