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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餐饮公司擅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上海一餐饮公司擅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卡斯特”是葡萄酒驰名商标,然而,有一家餐饮公司在其经营餐厅的酒水单和客人就餐消费单上竟然将自家销售的“CASTEL皇家花园红宝石红葡萄酒”标注为“卡斯特皇家花园宝石红葡萄酒”。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斯特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卡斯特公司于2008年取得“卡斯特”商标使用权,此后该公司通过行业杂志、报刊、展会、路牌等途径对“卡斯特”商标及其葡萄酒做了大范围宣传推广。2012年4月,“卡斯特”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后不久,卡斯特公司发现一家上海餐饮公司竟然未经许可就在其经营的餐厅酒水单、就餐消费单上公然使用“卡斯特”商标。该餐厅销售的葡萄酒并不是卡斯特公司旗下的葡萄酒产品,而是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出品的“CASTEL”葡萄酒,但客人们在餐饮公司提供的“Red wine红酒系列”酒水单和就餐消费单上看到的是赫然标注的“卡斯特皇家花园宝石红葡萄酒”、“卡斯特皇家花园佳酿干白”、“卡斯特玛茜珍藏美露红葡萄酒”。

为调取证据,卡斯特公司员工与公证人员一同前往该餐厅,点了“Red wine红酒系列”酒水单中标明的“卡斯特皇家花园宝石红葡萄酒”一瓶,并当场索取了发票和客人就餐消费单。随后,卡斯特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餐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卡斯特”商标专用权,要求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卡斯特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要求餐饮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侵权影响。

庭审中,餐饮公司认为酒水单及客人就餐消费单不是所谓的“商品”,在这些单据上使用“卡斯特”字样不属于商标法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时的“使用”概念;此外,使用“卡斯特”字样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仅仅是在经营过程中对商品的指引,所指向的对象是餐厅销售的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出品的“CASTEL”葡萄酒,该葡萄酒具有合法来源,“卡斯特”只是对“CASTEL”的翻译,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公司在酒水单、就餐消费单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卡斯特”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卡斯特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应予支持。至于卡斯特公司要求餐饮公司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卡斯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餐饮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根据餐饮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2万元。

■法官说法■

交易文书擅用他人注册商标也侵权

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常常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从而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那么在“卡斯特”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告只是在酒水单、就餐消费单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为什么也构成侵权呢?该案承办法官吴盈喆对此作出了解释。

吴盈喆说,商标的使用并不仅仅指直接将商标附着于商品的行为,还包括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餐饮公司的酒水单及客人就餐消费单属于交易文书,上述交易文书指向的商品是葡萄酒,与“卡斯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餐饮公司在上述交易文书上使用与“卡斯特”注册商标相同的“卡斯特”字样,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已经起到了商品识别作用,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在其餐厅内销售的葡萄酒是注册商标为“卡斯特”的葡萄酒,所以餐饮公司的行为属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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