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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水泥 案发赔钱获刑    

假冒商标水泥 案发赔钱获刑

  为了能够快速赚钱,便将自家生产的水泥挂上别家品牌来销售。殊不知这昧着良心赚来的钱却给自己买了一副 “银手镯”。12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郭良阳、王家明、张铭、秦有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七万元到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王、张、秦四人均在新乡市某水泥厂工作。郭是该水泥厂销售经理,王为财务总监兼出纳,张和秦是开票员。水泥厂开业两年多,生意时好时坏,不温不火地经营着。在经营期间,不时地会有前来购买水泥的商家向郭良阳询问,是否能够进到某些知名品牌的水泥,因为小厂的水泥不如大厂的水泥销得快,而且大品牌的水泥利润也可观。刚开始,郭良阳并没有放在心上。后来,郭良阳想,如果能够贴上知名品牌的水泥商标,说不定能够让厂子的生意红火起来,更何况大品牌的水泥不愁卖。于是,郭良阳便找出纳员王家明、开票员张铭、秦有为商量此事,四人一拍即合,于是一场“李鬼”变“李逵”的假冒商标水泥生意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良阳、王家明、张铭、秦有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郭良阳、王家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铭、秦有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有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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